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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撕毁,员工能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12/25/2021 2:39:01 PM

李丽伟2018年3月8日入职某唱片公司担任招聘经理岗位。

2018年6月,公司CEO对李丽伟的工作进度不甚满意,向其提出降薪和绩效考核要求,李丽伟不同意,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2018年7月31日,李丽伟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

2018年6月19日,李丽伟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46800元。

李丽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委提供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第一行内容:本劳动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3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署,合同签署页有申请人签名);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至2018年6月1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6月3日才签订劳动合同;

3、录用通知书及回执各一份,证明约定的月工资为23400元;

4、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未向仲裁委提供相关证据。

单位答辩:

一、双方已于申请人入职当天即2018年3月8日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申请人月工资仅为4300元而非李丽伟所称的23400元,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和月工资标准有误;

三、李丽伟是公司人事经理,在职期间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四、微信和邮件证据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应采信;

五、其他……

李丽伟称:

一、劳动合同上手写的签名和日期是申请人本人书写,但申请人曾另签有一份日期为2018年6月3日的劳动合同,但公司CEO表示不能这么签就当场撕毁了,之后才签订的这份3月8日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会根据劳动合同及被申请人所述确认双方于2018年3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仲裁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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