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管控领先品牌

为您的企业经营安全保驾护航!

孕期女职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辞退吗?
12/21/2021 3:07:40 PM

试用期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三期”却又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

于是,当“三期”撞上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操作才能合法、合规,此时HR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很多HR由此认为,只要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该条仅仅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不限制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就明确了,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亦即劳动者哪怕是在“三期”期间的女性,

只要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HR在辞退“三期”女职工时一定要谨慎操作,以免造成违法解雇。

明确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首先必须明确录用条件,如学历、劳动技能、劳动资格、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等,而且要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劳动者。

女职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可以就录用条件让其签字确认,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在工作岗位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让劳动者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设定录用条件时,既要做到具体、明确、可查、可考,尽量避免定性或者模糊的描述,又要切忌出现具有歧视性的内容。

试用期结束前,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录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考核,考核时不能随意增加录用条件当中未设定的标准;

要尽可能让其签字认可考核结果。考核后如果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一定要在试用期结束前进行,并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征求其意见。

如果劳动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用人单位可根据异议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那就等于认定职工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

劳动法讲堂
劳动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