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部分实际用人单位在采用派遣用工时,出于种种考虑,未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殊不知,工资的发放形式往往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因素。
一旦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要承担雇主责任。
那么,实际用人单位出于避免雇主责任而采取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白白浪费了。
其实,这个风险只要在派遣协议中作一点技术处理就可以避免了。
也就是说,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服务机构可以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经过实际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派遣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实际用人单位代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这样,就明确了即使是实际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也是以派遣服务机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从法律上讲,还是派遣服务机构在向员工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中,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就是,部分实际用人单位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的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以实际用人单位向派遣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为前提。
这很明显,是派遣服务机构转嫁法律风险的一个条款。
其实,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个条款已经违法了。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工资是法定的雇主责任,任何人不能以法定理由以外的情形为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
虽然这是一个无效条款,但是一旦形成纠纷,若派遣服务机构确实无法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那么,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将很可能需要承担这一部分的劳动者工资。
因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毕竟已经向实际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力服务,实际用人单位也就有义务在劳务派遣机构无法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因此,建议实际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一定要进行资质审查、资信调查,对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的派遣服务机构在签订派遣协议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履行派遣协议时,应当及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