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利用假学历、假履历入职单位,即是比较常见的欺诈情形,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实践中一些企业解雇虚假学历入职的员工却会被判定违法解除,比如说企业对员工的学历没有硬性要求,那么员工提供虚假学历也不会构成欺诈。
再比如说员工已经在企业工作多年,工作能力足够,且企业在知道此情况下未作处分,就不能再以员工假学历入职来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企业解除的程序不合法,也会被判定违法解雇。
【案例】(2021)津03民终7064号
晋扬(化名)2018年7月入职天津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物流部部长一职,月平均工资12447.23元。
晋扬入职公司时提供的学历证明是北京某国际贸易大学的本科学历,并且在入职登记表中承诺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公司查证有不属实的情况,本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因为晋扬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再加上他一边在职一边找工作,工作态度消极、经常发泄对公司的不满情绪等,公司想要将其解雇。
经公司查证,晋扬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明,在学信网不能找到其毕业证信息,甚至他所报的学校都不再全国高校的名单中。
2021年3月,公司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关于对原物流部长晋扬的处理通报》,以晋扬编造简历、提供假文凭、严重失职、业绩不达标、工作消极等为由,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4月,晋扬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683.38元。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晋扬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员工的学历、教育经历对于劳动关系建立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员工应当向用人单位登记相关的个人信息。
本案中,公司在审核晋扬学历后聘用其为物流部部长,证明公司对该职位的学历、经历有岗位要求。
同时晋扬在入职登记表中承诺资料属实,如被查证有不实情况,愿承担相应后果。
为此,晋扬存在欺诈行为,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与晋扬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晋扬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和理由需客观充分,且解除程序需依法进行,还需向劳动者送达知悉。
公司与晋扬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有二,其一是晋扬学历造假,其二是其工作严重失职、业绩不达标、客户投诉等问题。
关于学历造假,公司声称是口头向晋扬送达,但晋扬称未收到,公司未能举证书面送达的证据,故该解除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关于工作失职、客户投诉等问题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交晋扬工作严重失职的证据证明。
审查公司提交的证据,绩效评价、盘点报告等证据均系公司单方作出,并未向晋扬明示签字确认,故其该解除理由,亦事实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另,公司同晋扬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证明经过工会程序,故解除程序亦未能严格依法进行。
综上,公司解除与晋扬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向晋扬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68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