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管控领先品牌

为您的企业经营安全保驾护航!

挂靠证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1/25/2021 4:37:47 PM

2012年2月9日,邹耀与某企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试用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宿迁;甲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周1至周5工作;甲方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1000元,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元;······。
当日,邹耀与企业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为发展需要使用甲方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乙方具有建筑专业二级资质,可以为建造师办理初始、延续注册和日常维护与使用工作;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本协议自签订后预付3000元,注册成功后3日内支付余款6000元;聘用期限暂定2年,自甲方二级建造师在乙方注册成功之日(以注册证书为准)起算满2年止,······。
合同签订后,邹耀并未至企业处工作,企业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邹耀支付报酬。企业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向邹耀支付了当年度的证书使用费9000元、9000元、14000元、7000元,并自2016年8月起为邹耀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

2019年1月,邹耀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及返还证书等材料、办理解聘证明等事项,仲裁过程中,企业于2019年3月22日向邹耀出具解聘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单位周跃同志,身份证号为...... ,与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4月12日,仲裁委作出宿某劳某案字〔2019〕第46号仲裁裁决书,对邹耀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实际提供劳动。

邹耀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实际用工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第四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周1至周5工作,而邹耀自认并未至企业处上过班,这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相悖。

而邹耀于2012年2月9日向企业出具的3000元条据中,已明确载明“建造师证挂靠预付款”,虽然企业自2016年为邹耀缴纳的社会保险,但结合当地关于建造师证使用管理规定,本院认为,企业关于邹耀将建造师证挂靠在其单位使用的辩解更具合理性。

邹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本院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邹耀主张的建造证书使用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推荐阅读

劳动法讲堂
劳动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