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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发放13薪,视为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是否有效?
11/25/2021 4:00:48 PM

夏富于2008年入职广州某企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另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发放方式为: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每年于年终时预先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金给乙方,作为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

夏富另在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本人郑重确认: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每年发放的年终双薪即是企业按照政府劳动政策法规,提前发放给本人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届时本人与企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企业不须再向本人支付任何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2009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主张已根据双方约定向夏富支付了每年度经济补偿金。

夏富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辩称该款项不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其领取的款项是年底双薪。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夏富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驳回了夏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夏富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夏富所签名的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夏富经济补偿金,夏富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理,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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