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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前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发现后还能解雇吗?
11/24/2021 2:58:03 PM

1992年12月,李天同入职某单位处工作。

2019年2月,单位从派出所反馈得知,李天同曾于2014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0日以及罚款1000元。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193条:具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行为或组织、提供场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9年4月2日,单位以李天同行为违反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李天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李天同。

2019年8月,李天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单位的劳动关系。2019年10月11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与李天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单位不服仲裁,故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且在规定或合理时间内行使。

本案中,单位应当知道李天同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2014年10月。

理由:

1、李天同明知自己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还期待李天同主动上报其受行政处罚的信息,违背常理;

2、李天同行政拘留10日期间只是口头向单位请事假便得到批准,单位的管理漏洞也是导致李天同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3、单位作为如此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不能仅仅要求李天同履行,并应当尽到积极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如密切注意员工言行、定期排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络等。

因此,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未能在合理期限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而使犯了一次错误的劳动者永远陷入等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中,时时承受被解除的风险。

综上,单位应当知道李天同在2014年10月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却在2019年4月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间近五年之久,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单位已丧失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权利。

故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李天同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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