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部门组织同事一起聚餐,酒足饭饱之后,员工各自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不是工伤?
在用人单位看来,下班后只要不是从事和工作相关的活动,都不应该算是工作时间的延续,部门聚餐后回家不能算是下班回家途中。
而在员工看来,部门组织的聚餐就等于公司组织的,聚餐后回家就等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是工伤。
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决定着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在人社部门认定和法院审理中,会如何认定呢?
【案例】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多处骨折,能认定工伤吗?
小张是某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某日晚上下班后,技术部负责人组织员工聚餐,聚餐结束后小张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张身体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司认为部门聚餐是员工自发的行为,不属于工伤情形,就没有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
治疗出院后,小张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调查后,根据事实情况,认为小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科技公司对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后公司起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
科技公司认为,小张参加部门组织的聚会,是其下班后自愿参加,与工作内容无关,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已不在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也不属于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故不属于工伤情形。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进行,但聚餐是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联络感情、交流经验,属于集体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
小张在聚餐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范围内,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