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林玉莲2017年4月入职广州某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
林玉莲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6月,公司解除与林玉莲的劳动关系,并向林玉莲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玉莲在应聘时提交的《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林玉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玉莲的仲裁请求。
林玉莲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2月7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林玉莲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林玉莲已婚的事实不符,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辞退林玉莲,并向林玉莲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林玉莲入职过程中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是不妥当,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应恪守诚信。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可林玉莲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玉莲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玉莲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林玉莲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故公司以林玉莲《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玉莲,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玉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玉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