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孙妙于2019年7月入职沈阳某网络公司,并签订了试用期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担任策划经理职务,月工资8000元。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期间也没有为孙妙缴纳社会保险,网络公司仅发放工资16733.28元,拖欠工资23266.72元。2019年12月9日,孙妙正式离职。
2020年11月10日,孙妙向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孙妙入职网络公司处从事策划工作近半年,后因拖欠工资等原因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网络公司应结算拖欠工资23266.72元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孙妙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网络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孙妙孙妙支付工资23266.72元;
二、网络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向孙妙孙妙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三、驳回孙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孙妙自2019年7月2日入职网络公司起,一直受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纪鹏的劳动管理,从事纪鹏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然在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工作地点有所变动,但在此期间孙妙依旧根据纪鹏安排提供劳动、受纪鹏管理、由纪鹏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劳动报酬,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妙与沈阳里白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孙妙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网络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孙妙主张网络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孙妙2019年7月2日入职网络公司,2019年12月9日离职。因孙妙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故孙妙主张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即两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孙妙主张网络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8000元,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三、网络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孙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