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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二倍工资吗?
11/15/2021 2:57:55 PM

袁圆系某保洁企业员工,在职期间,袁圆与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袁圆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圆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企业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袁圆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袁圆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袁圆、企业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系袁圆本人与企业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袁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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