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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职即生效,拿回辞职报告也没用
11/12/2021 3:30:58 PM

赵荣昌是某企业员工,2015年9月18日,企业的车辆进入企业处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企业的部分废旧钢材,赵荣昌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企业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赵荣昌向企业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企业继续干了。

企业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赵荣昌到企业人事工作人员王小妮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企业看到辞职报告没了,便于11月16日向赵荣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为赵荣昌违规开具出门证,致使相关方违规进入企业运输了企业废旧钢材数吨,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违反企业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员工手册》第十二章第5.19条规定解除与赵荣昌的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11月19日,赵荣昌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赵荣昌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情形。

本案中赵荣昌在2015年11月4日向企业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赵荣昌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企业的认可批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企业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企业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赵荣昌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赵荣昌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企业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赵荣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赵荣昌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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