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李春喜系某企业处职工,月工资3000元左右。
2020年1月10日,李春喜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81天,花费医疗费320980.11元。
李春喜在住院期间企业未派人护理,由李春喜家属1人护理。
2020年2月26日,认定李春喜工伤,现工伤认定结论已生效。
2020年8月23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春喜为九级伤残。企业已支付李春喜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09429.64元。
另查,2019年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71.25元。
再查,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已支付李春喜,2020年8月支付住院医疗费、门诊药费、住院伙食费合计247433.74元,2020年9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44.75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李春喜系企业的职工,事实清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企业应支付李春喜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春喜已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企业应依据该条例之规定,支付李春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现李春喜申请与企业解除关系,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无需企业同意,支付李春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9个月的2019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和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医疗费,李春喜住院发生医疗费320980.11元,因与治疗工伤有关,本院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护理费,李春喜住院共计81天,住院期间企业均未派人护理,由李春喜家属1人护理,故企业应支付李春喜护理费,护理费数额应参照“2014年市部分职位(工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即122元/天,数额总计为9882元(122元/天×81天)。
关于交通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的住院天数等实际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为500元。
关于主院伙食补助费,依据规定,标准应为30.80元/天。故企业应支付李春喜主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84.80元(30.80元/天×81天)。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春喜未提供出院后休工诊断证明,故企业应支付李春喜停工留薪期工资9429.64元。
综上,判决如下:
企业支付李春喜医疗费320980.11元、伙食补助费2484.8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98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429.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741.2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451017.80元,扣除企业已支付209429.64元,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春喜24158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