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17年2月13日,汪麟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9年2月12日止。
2020年7月21日,汪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支付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000元;
2.支付2017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4323元;
3.支付2017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552元;
4.支付2017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081元;
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50元。
仲裁委审理裁决后,汪麟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汪麟提供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前汪麟的月平均工资为6412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根据汪麟提供的社保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汪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9年2月12日期满后汪麟仍在企业继续工作,企业未与汪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汪麟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汪麟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现无证据显示汪麟享受了2017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年休假,其主张此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予支持。
汪麟称企业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现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无不当,具体数额应根据劳动合同记载的汪麟应得工资标准计算。
汪麟主张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但并就加班事实提供任何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如下:
一、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麟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68元;
二、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麟2017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86元;
三、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汪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0400元;
四、驳回汪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