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女员工报告公司怀孕后,被公司查出入职时用的假学历,公司可以辞退吗?
王莉2017年12月进入某融资租赁公司,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培训主管一职,公司与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合同。
2018年8月王莉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
2018年9月,公司向王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王莉与公司《劳动合同》时提交的入职资料,经公司核查,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
现因入职提供资料学历造假,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合规手册》及《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约定,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王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5.6万。
经查证,王莉毕业于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水平为专科,但其在入职公司时提交的简历中显示王莉某民族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
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填写“某民族师范,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本科”,同时王莉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本科毕业证书。
仲裁委裁决:“驳回王莉之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后,王莉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莉认为,招聘时公司未明确其对“高级培训主管”岗位学历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合同订立应以工作能力为衡量标准。
公司未提出我工作能力不足的任何证据。
由此可见,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可以得到充分实现,且我当时处于孕期,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虽王莉主张其任职岗位并未有明确学历要求,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王莉与公司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所诉,法院判决:驳回王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