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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不被支持的5个原因,不只是举证
11/1/2021 3:52:12 PM

1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能力不足

缺乏证据意识,举证能力不足,一直以来都是劳动者维权失败的首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未留存相关证据,导致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有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不能证明其加班事实;

(3)有的劳动者主张提成或者奖金,但无法提供关于提成或者奖金的约定;

(4)有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但无法提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实践中,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劳动合同缔约阶段,有劳动者恶意提供虚假身份、学历、履历信息骗取职位;

(2)在劳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劳动者伪造假条骗取病假、利用病假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情形;

(3)在劳动合同解除阶段,某些劳动者为了取得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而故意隐匿、销毁劳动合同;

(4)还有劳动者在争议发生后的仲裁及诉讼阶段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进行不实陈述等。

上述常见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旦被用人单位查实或者在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被查实,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3未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职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都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的情形。

即便劳动规章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劳动者也应将大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予以遵守,如果劳动者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4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知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知,进而实施了违反劳动法律或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成为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重要原因。比如:

(1)有的劳动者认为只要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有的劳动者认为请病假只要和单位说一声,无需提交病假条;

(3)有的劳动者认为休年假应该由自己决定,无需经过单位的批准;

(4)还有的劳动者对雇佣主体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败诉。

5过度维权。

部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缺乏理性认识,滥用诉讼权力,提出十几个甚至数十个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甚至动辄上亿;有的劳动者以诉讼为业,反复多次诉讼。

这些都是劳动者过度维权的现象,其请求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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