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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首先就要确定职工的日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一般在计算时,用人单位先要确定职工前12月的工资总额,剔除全部的加班工资,然后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再折算出日工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单位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仅指职工月基本工资,不包括其他工资项目如月度奖金、工龄工资、岗位津贴等,这种规定并不符合要求,存在法律风险。
此外,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也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但实务中,往往计件制职工,并不会确定计件定额,也不会明确在工资项目中区分加班工资,所以对于计件工资中如何剔除加班工资,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分清并剔除加班工资的,裁判机关可能更侧重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将全部计件工资进行统计计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按日工资的300%还是200%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实践中,职工未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计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
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职工本人愿意不休,二是职工书面提出。
有的单位规定,职工必须在当年度休完年休假,逾期视为作废或视为放弃年休假,并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相关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