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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保证具备法律效力?
7/7/2021 3:29:56 PM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定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时应遵循"民主程序"。虽然简单从字义上看,并未要求企业所有规章制度均应遵循"民主程序",而是限于该款中列举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有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几乎企业所有涉及员工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都与列举到的事项相关,几乎都可以认定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故几乎均需要遵循"民主程序"。

同时规定了"民主程序"的过程和协商对象。过程是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协商对象则是"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时还要求协商应"平等"。

企业在履行民主程序时应当按照该款中规定的过程和对象进行,否则会因民主程序不当影响到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规定了工会或者职工对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修改建议权。目前的劳动法实践中该款几乎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故这里不做深入解读。

规定了企业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同时规定了告知义务履行并不一定要逐个告知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公示"的方式同时告知多名劳动者。

并没有规定告知需要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等上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劳动法实践中企业只要可以证明已经通过适当方式告知了即可。

换句话说,告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则应从管理效率、灵活性等方面来考量。

简要来说就是:

1.首先内容要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

2.其次制定、修改或决定要遵循民主程序,

3.最后企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要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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