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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9/12/2021 10:35:06 AM

案例一:

2014年2月25日,杨絮入职上海某企业,双方签有最近一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岗位为保安,实行月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

杨絮每月基本工资为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算。

2019年7月8日,企业向杨絮发出违纪解除通知,以杨絮累计旷工5日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杨絮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企业应支付杨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杨絮对赔偿金数额不服,主张应将加班工资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杨絮的诉讼请求,杨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一审法院在计算杨絮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已充分考虑到了杨絮的工资构成情况,据此核算出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故对杨絮有关赔偿金计算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

李翔2009年10月入职某用人单位,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8日。

李翔从事品质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原则及公司要求,可变动李翔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于2019年8月1日变动李翔职务,职务变动后,用人单位没有发放李翔的职务工资。

2019年8月7日,李翔向用人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经同意擅自降低其职务、工资、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未足额支付2019年6月工资为由,通知用人单位从2019年8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向李翔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经济补偿金数额不服,提起上诉,其主张,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故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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