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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
9/5/2021 4:59:39 PM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主要负责人决定。决定准予的,由仲裁委员会重新调整仲裁庭组成人员、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准予的,继续开庭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仲裁院院长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仲裁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院院长决定。  

第六条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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