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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还能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24/2021 5:53:48 PM

赵国庆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赵国庆缴纳有工伤保险。

2012年12月30日赵国庆因工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赵国庆所受伤情为工伤,工伤等级为10级。

2013年1月30日赵国庆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2013年6月开始,赵国庆多次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均予以拒绝。故赵国庆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该待遇。

诉讼中,公司强调,赵国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对再就业所产生损失的补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待遇。

本案中,因赵国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赵国庆因客观原因并未办理退休并开始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工伤给其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对其劳动能力造成损害。

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向赵国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国庆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的工伤员工,因其生活保障已经可以通过退休金获得,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劳动者因工伤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对再就业所产生损失的补偿,故依法企业无需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退休条件,不能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工伤员工,企业是否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实践中是有较大争议的。

本案中,北京西城法院依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目的,判决支持了赵国庆的诉讼请求。

但是,有的地方则明确规定只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就无需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企业对此需特别留意当地规定,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还需要特别留意不同地区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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