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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提前约定就不用赔?
5/12/2026 4:04:26 PM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规定,在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便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赔偿。

参考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例如在(2022)吉24民终203号案件中,吉林延边中院就持此观点:

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应认定在劳动者因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确定。

服装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协议书只有张**一方签字,且在此前张**依据该协议书主张权利的案件中海盈服装公司对该协议书亦不予认可,应认定双方对于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服装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损失赔偿事先有相应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服装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对于损失赔偿有约定或其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张**、李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服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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