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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大环境恶化,收入减少”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7/2026 9:20:15 AM

2021年8月23日,吴某入职担任增长运营,旨在通过各种策略和方法拉新、留存并提升用户活跃,实现用户规模的持续扩大和业务的持续增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工作至2024年8月19日,其工资、社保及公积金、个税均由某甲公司发放、缴纳、代扣代缴。

2024年8月12日,吴某被辞退,违法辞退赔偿金161000元。

公司:外部大环境恶化,收入减少导致

受疫情影响,公司现金流和利润遭受重大打击。同时,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大量公司裁撤研发岗位,导致公司企业培训收入减少,上述外部大环境负面因素叠加,导致公司总收入逐年恶化。在此背景下,公司一方面依靠银行授信获取资金。

另一方面,公司只能通过降本增效等多种方案实施自救,包括但不限于搬迁到更小的办公室、更换供应商、以及减少人员规模。2024年是公司经营最困难的年份,用户数量连续多年未实质增长,公司实在无力在用户增长方面投入预算,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得不取消吴某的增长岗位。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系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024年8月1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情况的认定。某甲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不取消吴某的增长岗位,并以公司经营现状的压力,决定缩减岗位编制为由提出解除,其所述情形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某甲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无据,经核算,某甲公司应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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