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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是什么关系?关键看签了什么合同!
12/16/2025 3:07:58 PM

2024年6月2日,王某(女)年满50周岁。

2025年2月23日,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用工劳务合同》。

2025年3月18日,王某在餐厅打扫卫生时,被铁皮划伤右手食指。

王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在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于2024年6月2日年满5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其于2025年2月23日与公司签订《用工劳务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025年3月18日王某受伤后未再到餐厅工作,王某与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务关系终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故一审法院确认王某与公司从2025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如前所述,王某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对王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虽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但并不能反推出凡是超龄未领取养老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的结论,双方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其次,王某于1974年6月2日出生,王某与公司在之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公司上班时间为2025年2月23日,王某到公司上班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对用工关系的定义应遵从双方意思自治,结合合同书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用工劳务合同”,故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建立劳动关系,本院对王某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25)川11民终1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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