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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可以要经济补偿吗?
12/11/2025 2:35:22 PM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下限和上限的原则,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如员工的工资高于社保的最低基数,公司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这里也需要跟大家明确一点,即新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不是随意定的。

2025年以来,各地税务局和人社部门密集出台新规,从缴费基数确定到申报流程,再到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下新规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清楚:

社保基数不能自定档次;

“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根据全国司法实践,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时支持赔偿和不支持赔偿的区域情况如下:

支持赔偿的区域:

天津: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只要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单位存在过错,员工即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无需先进行书面催缴。

深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需先书面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依法补缴社保,若单位拒不改正,员工此后被迫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不支持赔偿的区域: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浙江: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用人单位在涉及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指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不是指没有依法足额缴纳、按时缴纳。

江苏: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山东:根据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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