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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补偿金“打6折”算显失公平吗?
12/9/2025 11:54:13 AM

冀某于1994年8月6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于2024年3月22日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

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支付冀某包括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在内的全部款项共计276,375.00元。

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上述款项。

冀某在协议中确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所有费用均已结清,不再以公司为相对方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

2024年10月18日,冀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部分年度年终奖共计157,500元。

双方达成调解。仲裁委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调解书,约定: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约142,823.64元。

调解书还约定冀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调解后与某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全部事项。

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了相关费用。

后冀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178,529.7元。仲裁委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冀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178,529.7元。理由如下:

离职《协议书》显失公平。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未包含年终奖,经济补偿金仅为应得的60%,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双方已先后签署《协议书》和《调解书》两份协议,且均明确约定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再次主张权利。对于该项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论述如下:

首先,从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本案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

审查一份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静态、孤立地对比最终金额与理论计算值的差额,更应动态、全面地考察协议达成的背景、条件以及双方通过协议所规避的风险和获取的利益。

本案《协议书》签订于2024年3月,当时某公司已明确处于经营困难状态。在此背景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冀某面临两个选择,一是坚持按法定标准计算,这可能意味着漫长的争议解决程序,在此期间公司若持续经营困难,导致其补偿金债权无法全额兑现乃至完全落空的重大风险;二是接受协商方案,虽金额可能低于理论值,但可以立即、一次性获得一笔可观的、确定的现金补偿,彻底规避公司经营恶化带来的偿付风险。

冀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了第二种方案,这意味着冀某在协商中,并非仅处于被动地位,而是进行了一次理性的商业判断,其用对未来不确定的、有风险的较大债权,交换了当下确定的、无风险的较小现金,其放弃部分金额,换取的是即时的偿付保障和资金的流动性,这是其自主权衡风险与收益后作出的决策,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体现。冀某不能以事后公司依然支付了年终奖的结果,去反推事前协议的不公平,其已获得了协议项下的重大利益,现又试图在风险未发生后享受无风险状态下的全额收益,主张有违公平。

其次,冀某的本次诉讼请求构成对生效协议的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协议书》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了支付义务,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可能存在的利益失衡,都被双方后续的行为所补正,双方于2024年12月专门就年终奖问题达成《调解书》,由某公司向冀某支付年终奖,这一行为表明,即使前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或遗漏,但通过新的对价对原有的权利义务安排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平衡。冀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将已在《调解书》中解决的年终奖问题,重新作为计算《协议书》中已约定的经济补偿数额的基数,这并非提出一项新的独立请求,而是试图推翻此前已达成的、已经履行完毕的整体和解方案,是对其自身作出的两次“再无争议”承诺的反悔。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协议书》与《调解书》共同构成了双方解决劳动关系全部事宜的最终和一揽子方案,奠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基础。法律鼓励并保护当事人通过协商自主解决纠纷,维护生效协议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若允许当事人随意推翻已经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不仅违背禁止反言的基本法理,更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案涉《协议书》是双方在特定风险背景下达成的风险分配协议,冀某所获的补偿金并非单纯的不合理低价,而是其为规避未来偿付风险所对价的对价,冀某在享有提前兑付、规避风险之利后,再行主张显失公平,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其意见,且后续通过达成《调解书》的方式对年终奖等事项进行了再次补充,现冀某要求将年终奖计算在内,重新计算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冀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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