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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年有4个月不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1/27/2025 11:43:13 AM

2018年5月,任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力工,工作时间为每年5月至12月。任某自述,1月至4月在家待着,2022年以前,在家待着的4个月,公司每个月发放500元。任某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由公司员工宋某、梁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任某工资。

任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之一为:确认任某与某公司、同鑫热力从2018年5月7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任某与某公司自2018年5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任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三、....”。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用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某公司与任某皆未举证双方 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某每年5月至12月在某公司担任力工,每年均有4个月的时间不提供劳动,故其提供劳动的时间上缺乏连续性。

任某在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期间,不领取报酬,不受某公司的管理,双方在管理方式上,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某公司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在本案之前,双方对用工方式、支付报酬方式均未提出异议。

结合任某提供劳动的时间、管理方式、支付报酬的方式及现有证据综合认定,虽然任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但任某的生活来源不完全依赖于某公司,在其不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不接受某公司的支配及管理,提供劳务时间上缺乏连续性,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及财产从属性,难以据此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

关于任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主体资格合法、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管理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具体到本案:

首先,从组织管理从属性来说,任某自2018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每年5月份开始在某公司从事力工工作,12月左右结束工作任务,每年有4个月的时间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不领取劳动报酬,亦不受某公司的管理和约束,某公司对任某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层级管理和考勤管理,也无明示的规章制度等方式要求任某遵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和组织管理从属性;

其次,从经济从属性来说,任某每年有4个月不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也不为任某发放任何劳动报酬,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某对某公司具有高度的经济依赖性。虽然任某主张在2022年前,某公司在放假期间每月发放5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从人身从属性来说,庭审中,任某自认每年5月份某公司通知其回去工作时,其可以选择不回到某公司上班,其有自主选择回去还是不回去的权利,故任某与某公司不存在认定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从属性的特征。

综上,虽然任某和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条件,但任某提供的劳动具有季节性和灵活性的特性,不具有连续性,任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公司建立了具有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故对于任某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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