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劳动合同法》用一节单独说明非全日制用工,目的在于适应现实多种用工需求,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在一些方面存在不同用人单位法律义务(比如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缴纳社保、没有经济补偿金等),因此个别公司打起了歪主意,企图用非全日制名义行全日制用工之实。
员工如果要申请认定全日制用工,面临要举证的困难因为签署非全日制用工,要认定全日制用工需要员工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有力证据,则法院不会支持员工诉求,即使有证据证明超时工作,也不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简述
2020年3月2日原告张超(乙方)与被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甲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乙方的工作内容是收派,工作时间为每天4小时,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合同盖有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的印章以及张超的签字捺印。当日,原告在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签收表上签字捺印。
实际中,张超每天工作时间达到12小时。员工诉请认定全日制用工并主张各项加班费、缴纳社保、经济补偿金等。
顺丰不认同
1.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被答辩人与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在2020年3月2日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第三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4小时。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违法事宜。
2.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在2020年3月2日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条: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已包含社保费用,甲方无须再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另外公司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险。
3.员工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11:32分左右在派件(单号SF1025367800295)过程中与收件人刘女士发生口角,员工开始大声与客户说话,你的快递是不是顺丰,随后开始骂客户是不是有病等,客户开始哭泣,在我司客服人员回访客户时,刘女士仍在哭泣,最终确认张超辱骂客户成立。
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其中第三章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一款第(10)项,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与客户或者客户处其他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受到严重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除外)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乙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主要特征。
张超于2020年3月到被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处开始从事劳动,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4小时,原告应知悉并遵守合同对工作时间的约定。原告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收派工作,其实际收入也远远超过按小时计时计酬收入,此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原告以实际工作时间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张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双方成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张超超过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工作的部分,顺丰公司已向其支付超时工作的相应报酬,张超主张其在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工作期间打卡记录都是在早八点之前和晚上八点以后,超出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因而主张其与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合同关系,理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