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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提出辞职,能否认定员工主动辞职?
10/14/2025 9:15:19 AM

若公司提供包含文字、语音等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其他与工作交接相关的证据(如工作交接邮件等)证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而员工虽否认微信记录真实性,但无法提供在职期间与相关同事的微信记录予以反驳,且其关于工作交接、未出勤原因等辩解既未得到公司认可,也无证据佐证,同时其所述行为与常理相悖,此外,员工是否在公司系统中进行离职手续操作及填写纸质离职申请表不影响其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离职行为的法律效力,法院可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考量,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经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员工主动辞职的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苏某与A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系因苏某主动提出离职而解除。对此,A公司提供了苏某与刘某、俱某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牛人聚集地(0)”微信群聊天记录、工作交接邮件等证据证明系苏某主动提出离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

苏某虽称A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苏某”并非其本人,工作交接系因其2020年3月开始休病假,其未曾提出离职,也未在系统中进行相关离职手续的操作并填写纸质离职申请表,双方劳动合同系A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但对此:一则,A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不仅包括大量文字信息,还包括微信语音。

苏某认可在职期间与刘某、俱某等同事有过微信往来,但除了一味否定A公司所提供微信记录中“苏某”微信号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外,并未能提供任何在职期间与刘某、俱某之间的微信记录佐证己方主张。

二则,苏某发送工作交接邮件、与团队成员开会的行为与A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内容相印证。

苏某有关其进行团队交接、与团队成员开会、2020年3月后未出勤系因休病假之故的辩解,未得A公司认可,也未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苏某所述的休病假却未开病假单、不提交病假申请,也不记得有无告知团队成员其不带领团队的原因,亦与常理相悖。

三则,苏某是否在系统中进行相关离职手续的操作并填写纸质离职申请表,不影响苏某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离职之行为的法律效力。故而,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综合考量,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苏某系主动辞职,并无不当。对苏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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