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与领导因意见分歧、沟通不畅或情绪波动而发生口角冲突,并不少见。这类事件看似是日常管理中的小插曲,却可能对团队凝聚力、员工士气乃至公司文化造成负面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完善规章制度是防范用工风险的基础。许多公司虽然制定了员工行为规范,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缺乏清晰的界定和程序支撑。例如,当出现双方争执时,如果仅凭管理者的主观判断作出处理,就容易陷入“选择性处罚”的困境。
规章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条文本身,更在于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许多企业忽视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底线,在处理员工违纪时采取区别对待。
如果只处罚员工而放任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不仅难以服众,更可能被认定为程序不公或歧视性对待。
企业对待同类违纪行为,不应因岗位高低而区别处理。唯有坚持程序正义与平等适用,才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避免陷入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案例解析】
杨某于2008年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总务部总监,2011年11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某工资结构为月薪80200元,另加补贴240元;其中部分工资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余部分通过第三方以佣金形式支付。
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3)不论何种理由与对象,在公司发生辱骂、打架、斗殴(打架、斗殴双方均可开除)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且有权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某日公司召开管理人员电话会议,会议中杨某就组织架构调整及自身岗位变动提出疑问,认为这么重大的调整完全没有征求自己意见,只是电话会议直接通知,感到不满说了一句:
把我当小兵了吗?是吧?啊?
总裁王某认为自己的管理权威受到挑衅,对杨某说:征求意见?我在这个级别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会意见,你又不是董事会成员!
杨某被怼自知无力改变说到:那你就这么弄呗,好吧。你这样自说自话,就这样吧。
总裁王某被杨某的语气激怒,加重了语气: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妈的有病!
气血上涌的杨某直接开骂:你妈逼你妈逼,你还骂人,你个狗操的。
随后杨某被移出电话会议,之后另有一位女性发言称“这什么素质啊,有病吧这人,傻帽,傻逼,真的是拉低了我们的整体的水平”。
王某继续发言称“咱们公司啊,说句实话,都是文化人,就一个流氓”。
几天后杨某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辱骂同事、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杨某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以及工资、奖金、未休年假工资等。
【法院审理】
关于公司解除杨某的理由,公司主张杨某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为其他公司提供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但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主张杨某在管理人员会议中,辱骂其公司CEO王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严重违纪。
法院认为,一方面该事件系由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单方对杨某进行降级,变相变更了双方之前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引发,过错在公司一方。
另一方面,录音显示,系公司总裁王某谩骂在先,之后杨某才予以言语反击,杨某被移除会议后,王某等人又对杨某进行言语攻击,且公司仅针对杨某做出处理,显然,公司的处理不妥当,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核算,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企业解雇辱骂领导、同事或客户的员工,需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核心在于证明员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制度已合法公示。
具体流程应分三步:
第一,事实核查——立即固定证据(会议录音、目击证人证言),避免仅凭口头陈述;
第二,程序合规——书面告知员工违纪事实、依据及申辩权利,避免“一言堂”;
第三,结果匹配——根据情节轻重(如是否屡犯、是否造成损失)决定解除或警告,切忌情绪化处理。
【中企寄语】
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严格的规章制度,更需要公平的执行机制和人性化的沟通文化。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公平对待,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