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郭小莲是某酒店员工,2022年4月27日,酒店将其辞退。后郭小莲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00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郭小莲的仲裁请求。
因酒店未成立工会,酒店在2022年8月8日向县总工会邮寄了《解除郭某莲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请县总工会在收到该函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酒店将根据工总会的意见进行处理,如果未提出意见,视为工会同意酒店的处理意见,酒店将依法解除与郭小莲之间的劳动关系。
县总工会于2022年8月9日签收了前述函件。
2022年8月10日,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向郭小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在某酒店未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需要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形下,组建工会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某酒店称其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某酒店在仲裁后向县总工会发出通知工会函,该函中称请县总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未复函视为同意某酒店的处理意见,但某酒店在平舆县总工会签收后第二日即向法院起诉,无法视为其补正了相关程序。
故对某酒店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遂判决某酒店向郭小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00元。
某酒店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某酒店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辞退通知、2022年8月8日向县总工会邮寄“解除郭小莲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请县总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县总工会于2022年8月9日签收此函,某酒店于2022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诉,县总工会的答复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应当认定某酒店未事先通知工会,起诉前未履行有关补正程序,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遂驳回某酒店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