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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成为“背锅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8种用工情形!
7/18/2025 10:05:27 AM

在劳动用工中,很多企业因缺乏相关法律常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可能本身不存在过错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总结以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8种用工情形。

01、招用在职员工,给前单位造成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包括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划分内部责任比例,例如新单位明知劳动者在职,且有可能会对原单位造成损失仍执意招用,可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02、招用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

若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实施了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单位可以依据此规定,以新单位及原单位的前员工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单位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二者对原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些地区明文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03、违法分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将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个人承包者违法招用员工,产生工伤、拖欠工资等情形,承包者无力承担或故意逃避赔偿责任,会导致劳动者很难获得赔偿。

因此,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者全额或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全额或者部分赔偿,即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4、假外包真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社部2025年4月16日发布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依法整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包括各类以人力资源服务、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转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

05、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害

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合作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则不必然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进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条件导致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等情形,用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06、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连带清偿

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层分包、施工主体层级众多是普遍现象。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困扰,也对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造成了阻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先行清偿”虽然未明确为“连带”,但是究其实质来看,属于连带责任的一种形式。一旦分包单位或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既可以要求分、转包单位支付,也可以要求总包单位支付。

07、多家企业混同用工,员工可主张连带赔偿

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允许劳动者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倾向于支持劳动者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08、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连带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中企寄语】

企业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尤其在招工方面,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对于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声明,确认其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已解除并且不存在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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