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一个月前, 祝女士所在公 司以经营结构调整为由, 口头 通知祝女士等5人 “从下个月 起”调整到另一个岗位工作,并 将在劳动合同中原先约定的薪 资每人每个月降低200元。 对 此,他们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日前, 公司又找到祝女士 等人, 通知他们即刻起到另一 岗位工作, 并执行降低后的薪 资标准。但是,他们了解到公司 目前并没有经营结构调整的计 划,他们之所以被调岗降薪,是 公 司 新 招 聘 的 几 名 职 工 要 上 岗, 与他们现在的岗位发生重 叠。于是,他们决定服从公司的 工作安排,但表示只同意调整 工作岗位, 不同意降低薪资。 公司则认为, 当初通知他们没 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不反对就 是默许同意, 因此, 要求她们 必须服从调岗降薪安排。
祝女士等人想知道: 职工 对于降薪没有表示反对, 能否 视为默许同意?
[解析]
公司对祝女士等5人的降 薪行为违法, 应予纠正, 理由 如下:
其一,降薪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 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 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 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 该公司对祝 女士等5人进行降薪, 属于涉 及 劳 动 者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的情形下, 只是 口头通知给予调岗降薪, 显然 不符合法定程序。
其二, 没有与职工 “协商 一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 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 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 祝女 士等人的薪资标准是在劳动合 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公司对他 们降低薪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 需要在双方 “协 商一致” 的情形下, 并以书面 的形式加以明确。 而公司擅自 对他们调岗降薪, 于法无据。
其三, 祝女士等人虽没有 反 对 却 不 等 于 同 意 。 《民 法 典》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行 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 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 定、 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 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 才可以 视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意 思表示原则上应以明示或者默 示作出, 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 意思表示, 祝女士等人对于公 司给予调岗降薪的要求虽然没 有表示反对, 但却没有表示已经同意。 公司以 “不反对就是 默许表示同意”, 从而对他们 给予调岗降薪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祝女士等5人可以与 公司进行协商, 要求公司停止 侵权行为。否则,可提起劳动争 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依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