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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企业, 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吗?
7/9/2025 4:14:28 PM

01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9年1月26日至工程管理公司工作。同年7月1日,工程管理公司与高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至2021年4月13日止,月工资14000元。高某2019年年终奖金为100166.72元。2020年3月11日,工程管理公司发布任免通知,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去高某职务。

无锡市用人单位职工调动登记备案表显示,高某自2020年1月15日起被案外某公司录用,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4月13日。工程管理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对上述内容盖章确认。案外某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3月22日,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一份,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与工程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经查,工程管理公司与案外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高某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载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终结仲裁活动。

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2日起解除;二、工程管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2500元、经济补偿金37500元。

02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将劳动关系转移到关联企业是否应征得劳动者同意;2.劳动者沉默,能否推定劳动者同意。

03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无锡市用人单位职工调动登记备案表,高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15日转至案外某公司。

结合案外某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高某自述曾为案外某公司董事、案外某公司曾为工程管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等事实,高某认为变更劳动关系未经其同意、属违法变更等意见的可信度低,且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提出过异议,故高某与工程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

工程管理公司还需支付高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的工资9011.50元。结合工资收入情况及工作年限,工程管理公司需支付高某经济补偿金23106元。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某与工程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二、工程管理公司支付高某工资9011.50元、经济补偿金23106元;三、驳回高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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