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21年7月13日,张三到公司上班。双方共计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7月7日,公司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
2024年9月3日,张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不予受理,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已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劳动合同,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直接向其发出了《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并支付了由公司计算的“补偿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坚决不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三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但张三坚持要求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经一审法院向张三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张三仍然坚持请求公司与张三签订自2024年6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公司、张三经历了仲裁和诉讼,并因张三于2022年2月16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双方已经缺乏对于彼此的基本信任,2024年7月7日公司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后,一直不安排张三上班,并另招一名维修人员入职。现公司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再签订,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张三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出于自愿相互信任和配合,才能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如若双方信赖基础已经破坏,强行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产生诸多矛盾,将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本案中,公司向张三发出《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不再安排张三上班,应当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审理中,张三坚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坚决不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认为双方矛盾根源在于张三以工伤为借口消极工作,公司已经另行招聘人员到张三以前的岗位。鉴于双方已经丧失了基本的信赖基础,并经历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双方不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条件,张三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张三可以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张三不改变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围绕张三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号:(2025)苏09民终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