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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 陈非凡入职 A公司担任市场经理职务, 主要 从事品牌宣传、 新媒体运营等工 作。 双方签订的期限至2024年5月 17日的劳动合同第8条约定, 陈非 凡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 章制度, A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本 合同。 其中, 规章制度是指由A 公司制定并告知的一切制度和规 定。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制度中列明应予处罚甚 至开除之情形 , 包括未经A公司 许可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 本公司相近的业务。 合同第9条约 定, A公 司 《员工手册》 及补充 条例作为本合同附件。
2024年2月6日, 陈非凡向A公 司总经理熊某等发送电子邮件提 出将月基本工资由14500元调整至 20000元的请求, A公司未予同意。 同年2月10日,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 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2024年2月14日,A公司向陈非 凡送达《辞退通知书》,载明: “因 你在职期间隐瞒担任B公司法定代 表人的事实, 严重损害本公司利 益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及 《员工手册》 规定。 依据 《劳动合 同》 第8条、 第9条约定, 决定即 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陈非凡不服A公 司 作 出 的 辞 退决定, 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裁决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 除劳 动关系赔偿等费用。 经审理, 仲 裁机构裁决驳回其请求。 其不服 该裁决, 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提交多份证据 证明职工在外兼职
庭审中, A公 司 主 张 辞 退 陈 非凡的事实依据为陈非凡在B公司 任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 《员工 手册》 规定, 并就此提举以下证 据: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页 截图, 载明B公司于2020年1月24 日 成 立 , 陈 非 凡 系 该 公 司 股 东 , 且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及 执行董事, 2020年至2021年该公 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0人, 该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技 术 开 发 、 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 计算机系统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 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 软件 咨询等。 陈非凡认可该证据的真 实性, 表示其入职时, A公司即 知晓其在B公司任职情况, 其有10 个微信、 20万名好友, 同事对此 均知晓, 但其与B公司之间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亦未给B公司 提 供 劳 动, B公司未实际经营。
经询问, 双方均表示B公司与 A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A公司主张陈非凡入职时并未主 动披露在B公司的任职, 其系2024 年2月才知晓该情况, 此后曾向陈 非凡提出, 要求陈非凡纠正, 但 陈非凡不承认存在该情况。 其认 为陈非凡的行为较为过分, 且未 作 出 合 理 解 释 , 因 此 予 以 辞 退 。 陈非凡则表 示, A公司并未提出 要求其纠正, 因其提出涨薪, 双 方开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协 商达成一致, 公司以此为由将其 辞退目的是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赔偿金。
二是 《员工手册》, 其中第7 项利益冲突规定, 职工在任职期 间, 不得投资与公司的经营业务 具有竞争性的公司、 或自主经营 实 业 、 或 在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兼 职 、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聘于第 三方、 或 间 接 为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劳 务服务。 如有违反, 则 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的行为, 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 有损失, 公司有权对职工进行通 报批评、 罚款等处分, 公司亦有 权解除劳动合同。 陈非凡认可收 到 《员工手册》 电子版, 但不认 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其并未参与 该手册的拟定、 重大条款讨论及 修正。
法庭询问陈非凡在B公司任职 对完成在A公司的工作任务的影 响 , A 公 司 表 示 陈 非 凡 负 责 市 场 相关工作, B公司亦为软件 信 息 服 务 公 司 , 两 公 司 业 态 重 合 , 均为软件信息服务, 陈非凡在A 公司任 职 期 间 , 用 其 他 公 司 名 称 作 为 微信昵称, 不可能不做其 他公司工作, A公司要求市场人 员 只 能 做 本 公 司 的 工 作 , 故 于 2022年明确规定不允许职工在外 兼职。 陈非凡则表示, 其主要从 事 市 场 推 广 及 新 媒 体 运 营 , 因 其 工作多年积累的渠道及新媒体 运营的经验, A公司负责人熊某 才找其合作。 这说明入职时A公 司 就 已 知 晓 其 有 很 多 市 场 推 广 渠 道和社会组织资源, 签订劳动 合 同 前 熊 某 曾 对 其 进 行 资 源 背 调 , A公司的注册商标主要是软 件类, 而B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商标 与A公司无关, 两公司不存在竞 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