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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的上下班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的主要审查因素。出于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实践中还会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有利于员工的扩大解释。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员工上班前和下班后在合理时间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与工作无关但也可以认定工伤。
而对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很多企业理解为只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才算是合理时间,但实践中员工迟到、早退、中途请假、午休时间回家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案例解析】
因避雨下班5小时后才回家,也算工伤!
(2020)豫06行终25号
靳某系河南某服装公司职工,2018年8月18日下午17时14分35秒,靳某打卡下班。当日的天气状况为下雨,靳某为避雨,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休息至22时22分离开公司。
22时30分,靳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靳某受伤住院治疗。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工伤认定。经过调查,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靳某及公司送达。
靳某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靳某于2018年8月18日17时14分35秒打卡下班至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的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合理时间。
靳某于2018年8月18日17时14分35秒打卡下班后,因天气原因,到职工宿舍避雨至22时22分离开公司回家,符合常理,应属在合理时间内。
事故路口是靳某从公司到家的必经之路。靳某在下班途中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人社局上诉主张:
靳某于17时14分下班后,在宿舍停留5个多小时,于22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在下班后没有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在宿舍休息的5个多小时,是人为终止了回家的连续性,完成了下班的过程。
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只能认定为从车间到宿舍,从宿舍到回家的行为不再符合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条件。
靳某在公司宿舍休息5个小时的行为,不是其下班过程中的生活必需事务,而是回到经常居住地的一种休息行为,不能计算在下班时间当中。
靳某下班后在宿舍休息长达5个小时的行为,阻断了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不再具备认定工伤必备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靳某下班后因下雨,选择在宿舍避雨后再回家,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故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公司与家之间,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且靳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
故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企寄语】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同于其他工伤情形,企业很难通过制度或培训降低工伤风险。无论企业是否缴纳社保,都应该知晓工伤的认定情形和正确处理流程,避免因工伤处理不当连带出更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