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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拘手机联系不上,能按旷工解除吗?
6/3/2025 1:51:09 PM

萧远山于2016年4月13日入职上海茂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

2018年5月14日,萧远山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萧远山打电话给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请假一周。

公司一周后再联系萧远山,萧远山手机关机,无法取得联系。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两天以上事假,必需本人提出由厂长报请总经理批准同意。未办任何请假手续及请假手续不全或假满未办续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积旷工三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5月31日,公司以萧远山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8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萧远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8年10月18日,经公安局决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日,萧远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805元。经仲裁裁决,对萧远山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萧远山与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萧远山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应依约支付报酬等。

萧远山于2018年5月14日因寻衅滋事案被拘留,至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向公司告知情况。

公司在无法联系萧远山,不知萧远山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来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规定解除了与萧远山的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法,本院予以认可。

萧远山主张公司应主动调查,即使不调查也应意识到只有被公安机关羁押,才是萧远山不来上班的唯一可能,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萧远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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