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一、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加班需申请”本身不违法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案例8中已有明确意见:“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员工加班需申请”与法律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需与员工协商”不矛盾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据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时,需与员工协商。
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需履行的手续。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员工主动申请加班的情况,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去判断。
众所周知,《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费的三种情形都有一个前提,即:“用人单位安排”。
故,对于不是用人单位安排、而是劳动者主动申请的加班,要想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则该加班需经单位认可。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加班需申请”的真实意思是:对于非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主动申请的加班,经单位审批认可后,才支付加班费。
三、规定“员工加班需申请”需满足一个前提,即:单位制定的劳动定额合法合理
“员工加班需申请”的规定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定额)是否合理。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的工作内容合理,一般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正常情况下都可以完成,此时,无法在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主动申请加班加班完成任务的,由此造成的加班本来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加班费。若要用人单位承担加班费,则需经用人单位认可。
如果用人单位一方面安排大量的工作内容并要求劳动者限期完成,另一方面又称“不提倡加班、加班需申请”,逼迫劳动者不得不“主动加班”去完成工作任务,则,此时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加班需申请”就涉嫌规避法定义务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