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陈某是某公司的精装修预算员,2018年入职后兢兢业业,经常在工地上跟进项目。
2024年5月,陈某接到公司通知让他放长假,他表示不能接受,但当他次日再进入公司时,发现自己的考勤记录和门禁权限都已被公司删除。陈某多次要求公司恢复自己的劳动条件,但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次月,陈某发现公司不再为他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更加坐不住了。
“不发工资不缴社保,不就是裁员吗?”陈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作出终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自2018年6月入职,双方签署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5年,此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21年6月至2026年6月,陈某的工资为每月1.4万余元。2024年5月,公司口头通知陈某无限期放假,并在月底以“单位解除合同”的方式停缴陈某的社保及公积金,亦未再向陈某支付过工资。公司的系列行为已对陈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万余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法定程序及实体要件,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口头通知“无限期放假”的形式单方剥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并通过删除门禁权限、停缴社保等行为实质切断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与持续性特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事由,并履行协商、通知等法定程序。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无故调岗降薪、边缘化冷落等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既违反法律规定,亦可能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行为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企业需承担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此类行为不仅增加解雇成本,更损害企业信誉与员工归属感,得不偿失。
提醒,企业应树立合法用工意识,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劳资矛盾,在经营困难时依法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与协商权,方能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