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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视同工伤?超龄员工的工亡赔偿有差别吗?
01、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认定工伤;
(2)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3)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劳动者受伤,无法认定工伤,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4)退休返聘员工如果公司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认定工伤。
02、午休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员工中午在公司午休,算不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法院认为午休时间企业不会进行用工管理,属于员工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员工午休是长时间持续工作后,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实践中法院偏向保护员工或员工亲属权益,从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要更多一些。
03、超龄劳动者工亡,待遇有差别吗?
职工因工死亡,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标准为108万3760元。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可根据工伤职工年龄进行赔付,公司如果主张按年龄减少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在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时,应当依法考虑到其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职工的差异,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有所体现。
部分法院认为,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计算方式予以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解析】
昌平法院工伤典型案例
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已经年满60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干杂工,工地为了安全实行封闭管理。
11月20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当日17时,初步诊断为呼吸衰竭、脑梗塞、急性心肌梗死等症状,被马上送进CCU,11月22日1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6月,韩老汉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韩老汉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
2023年9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建设公司不服,认为既然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不存在工伤认定的前提;而且韩老汉是在中午休息时发病,不属于工作岗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韩老汉与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韩老汉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韩老汉的工作内容由工地安排,鉴于双方存在此种紧密的管理关系,认定韩老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此外,韩老汉系于案发当日中午饭后感到不适并请假看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证工作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韩老汉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在建筑施工、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物业和家政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比例逐渐增加。
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会因此必然排除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除农民工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超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次受聘于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如果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此外,本案中出现了在工地午休期间发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争议。
“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
在此提示,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符合缴纳条件的劳动者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劳动者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创造条件,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