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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法解除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工作交接?
5/24/2025 1:54:14 PM

不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都无需配合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理由为:

1、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单位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之前,劳动合同是否最终解除处在不确定状态,此时要求劳动者办理交接无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劳动者的交接义务的前提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即,不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接受合同解除的这一结果,不谋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已经确定,既如此,劳动者自然有义务配合办理工作交接。

但,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论其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在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该争议未经生效裁判文书最终确认时,劳动合同是否能够最终解除尚不确定,此时,用人单位自然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2、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不会损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果单位解除行为违法,在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再到岗提供劳动,单位急需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由新员工接替其工作以保证工作进展的连续性,否则将造成损失。但此时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为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完全可以撤销其不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劳动者返岗、继续履行即可。

而如果用人单位明知解除行为不合法,又不愿意撤销解除通知、召回劳动者,从而放任其自身经营损失的扩大,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而不能因此强行要求劳动者配合办理离职交接。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因劳动者对此有异议而主张继续履行,此时作为用人单位,急需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则可通过提起凡申请、主张裁决劳动者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赔偿不配合交接造成的损失来保障自身权益。

3、如果要求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就配合办理交接,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并主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劳动者仍有义务配合办理交接,则会给用人单位提供“制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机会。

如某些特定岗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办理交接,劳动者配合办理了交接,岗位被人顶替,此时,在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的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必然会提出“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抗辩理由。根据相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此种情况下通常会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不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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