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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
5/23/2025 9:56:32 AM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都是必须参保的险种。

因此,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险种不全都算是未依法缴纳社保,但实践中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地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判决,目前不支持经济补偿的地区更多。

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7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02、《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2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03、浙江省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仲〔2009〕2号

4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04、《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人仲委[2017]1号

(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05、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四、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支持案例】(2021)沪0117民初3167号

金某于2011年4月入职上海市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外贸主管,2011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以上海市最低缴费基数为金某缴纳社保。

2020年3月,公司要求员工签署不追责公司未按收入缴纳五险一金的承诺书,表示以前社保缴费不太正规,现在想做正规,签署协议表示不追究公司以前的不合规行为。

金某表示在公司这么多年,希望公司对工作年限长的有个补偿,公司未同意,金某当日提交辞职申请,辞职原因载明公司未按实际收入缴纳五险一金。

2021年4月29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松江分中心对金某缴纳社保问题进行调查,公司认可历年按保底基数缴纳,并表示同意按金某实际工资情况进行补缴

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查明事情,金某确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金某的辞职申请和录音证据可以印证公司要求员工对此前的社保补缴放弃权利,故金某据此解除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不支持案例】(2024)苏05民终9462号

2016年2月,唐某入职苏州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公司为唐某按社会保险最低基数缴纳了社会保险,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向唐某发放工资。

2023年6月26日,唐某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载明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没有提供相应的工作设备、劳保用品、耳塞、安全鞋);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厂房员工通道内,存在危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后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9331.8元

仲裁委裁决:对唐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唐某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仅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供的发票、服务清单及领用记录,足以证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耳塞、手套等劳保用品。

且唐某亦认可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也未有证据证明唐某患有职业病,或者因未提供劳动保护导致听力损害。

根据唐某提供的照片,公司厂区即便存在需要维修的情形,但尚无法证明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也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强令危险作业等行为。

关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唐某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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