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该条规定明确劳动者在离职时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离职时未配合单位进行工作交接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04月30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五:《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已经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未区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也就意味着,不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原因为何,劳动者都有配合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因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劳动者选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当解除通知送达单位后,劳动者往往无需再去单位工作,此时千万不要忘记,即便是劳动关系解除,仍负有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下面分享一则案例: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选择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该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主张赔偿损失,但劳动者却因一句话而免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尹某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农机事业部经理。后因某机械公司拖欠工资,2023年8月31日,尹某贵通过微信给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公司拖欠发放本人薪酬,本人与公司自2023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公司安排人员与本人尽快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支付拖欠本人相关工资及车补。”但机械公司并未安排进行交接。
2023年9月15日,机械公司委托律师向因某发送律师函,通知其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否则追究赔偿责任。后,机械公司以尹某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为由,申请仲裁主张要求尹某配合办理交接、赔偿因拒不办理交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仲裁不予受理,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尹某因机械公司未按时支付其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已通知机械公司派员进行工作交接,后因双方产生纠纷遂一直未办理工作交接,故未办理工作交接的过错不能归责于尹某。”
判决结果:
1、不支持机械公司关于要求尹某赔偿损失50000元的主张。
2、对于要求尹某办理工作交接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