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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行车途中使用手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5/15/2025 3:54:59 PM

张某与某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张某从事驾驶员工作,合同还约定驾驶员有22项行为之一的,公交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中包含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含行驶途中和站台停车期间)使用(含接打、查看等)通讯工具(手机)。

张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监控录像显示在当天16时42分至16时48分期间,张某将手机竖放于方向盘前面的仪表盘(中控台)左侧,发动车辆后,其边开车边吹口哨边听视频,不时看一下手机屏幕。其右手控制方向盘,左手伸向手机,用手指在手机屏幕上滑动。某公交公司发现后约谈张某,对其开车过程中使用手机进行调查并向其出示监控视频,张某表示知道行车中禁止使用手机的规章制度,并认可当时使用手机播放抖音里的视频。后某公交公司依照程序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不服,至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646元。

劳动仲裁委对张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公交车驾驶员承担着保护乘客生命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大责任,如在行车过程中使用、查看手机会导致注意力分散,从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妨碍安全驾驶。

本案中,张某在行车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构成了重大安全隐患,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应当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公司规章制度。公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已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属合法解除,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公交车驾驶员作为公共领域岗位的劳动者,其承担着保护乘客生命安全和交通安全的重大责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使用、查看手机,不仅会导致注意力分散,更会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公交公司针对公交车驾驶员制定更为严格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也是为了防范和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劳动者均应当严格遵守。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交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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