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并不重视,很多时候口头、微信、电话给公司管理人员说一声就不来了,给企业造成不便的同时,对自身也会带来赔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因未提前通知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实践中企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却很难获得支持。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
01、要证明员工确有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果口头、电话通知公司离职,或者不辞而别,公司要求员工赔偿首先要证明员工辞职了,不然员工说是被公司口头开除的,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不仅要不到赔偿,员工反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02、要证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需要证明损失的实际金额,还要证明公司已经尽力去减少损失,并未扩大损失。
实践中仲裁和法院支持的损失包括:
(1)因工作岗位空缺,外聘第三方人员填补工作的成本;
(2)让其他员工分担工作任务产生的额外加班费;
(3)急招员工产生的招聘费、委托猎头等发生的额外支出;
(4)工作未交接导致文件资料丢失,请技术人员恢复数据的费用;
(5)重要岗位突然不辞而别,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03、公司的损失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员工离职导致的客户流失、项目停滞、订单未按时完成等,从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会支持员工赔偿。
此外法律中还规定了一些员工无需提前30书面通知企业就可以离职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即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不会被支持。
能否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案例解析】
林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无法定事由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给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双方一致同意该赔偿数额为一个月工资,按照林某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收入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折算赔偿金额。
后来林某不辞而别,没有给公司任何提示和协商,给公司的工作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主张赔偿金。因损失难以估量,故而依照约定主张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额。
劳动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关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
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公司与林某预先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数额,与法有悖,该约定当属无效。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林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公司向林某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