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2022年12月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3年3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张三办理社保减员时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
张三诉讼请求:公司赔偿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274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张三主张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系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时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就此张三提交了支付宝截图,截图显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系“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依据该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系公司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所致。
就张三是否为主动离职。公司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认可存在未及时向张三发放工资的情况;离职申请表的内容能够印证张三所述该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离职的主张;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张三系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法院依法认定,张三系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公司为张三办理社保减员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存在不当,应赔偿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公司虽主张已为张三变更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但届时张三已经入职新公司,已经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已变更解除原因亦无法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张三的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及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经核算,法院依法认定公司应赔偿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12744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因此,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保系统中为劳动者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如因用人单位错误填写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离职时其失业保险已累计缴纳26个月。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认定,张三系因公司拖欠其工资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前述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公司却将张三的离职原因登记为“主动离职”,导致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赔偿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另上诉主张即使张三在本次离职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可以在下一次失业时合并领取本次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此本院认为,因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张三存在今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能,但张三此后是否再就业、再次失业、失业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具体金额,尚取决于其他法律事实的影响且具有不确定性,亦与张三的主观意愿不符,本次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后果,不构成公司弥补损失的行为。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