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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录用年龄大的劳动者构成就业歧视吗?
8/16/2021 5:06:33 PM

龙勇生于1958年9月18日,持有A1驾照,2015年7月8日,某单位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如下: 

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有A1牌驾驶证;需求数量:10名;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2015年11月18日,龙勇前往单位应聘,当日,单位以龙勇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 

对此,龙勇认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60周岁;2、被告向龙勇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龙勇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单位答辩称: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自主设定用人条件,决定录用人选,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的权利。

本单位针对具体岗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或拒绝录用不合格应聘者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本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本单位针对客运司机岗位招聘设定年龄条件的根本出发点是客运行业高危性质和客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是结合客运司机岗位的工作特殊性经充分综合考虑而形成的。

龙勇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牵涉到不特定多数乘客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每日正常工作时长达8小时,节假日客运高峰期还要加班,安全责任重大、劳动强度巨大,是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身体素质要求十分高的特殊工种。

就龙勇自身情况而言,并非本单位就该岗位的录用人选,基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本单位有权对其不予录用。

本单位结合具体岗位的特殊需求、职工就业稳定性需求,综合龙勇工作经验、年龄因素考虑,认为其并非本单位录用人选,而对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是本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未侵犯龙勇平等就业权利,更不构成任何就业歧视。

综上,龙勇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采纳本单位答辩意见并依法驳回龙勇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龙勇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龙勇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现被告运输单位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龙勇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关于被告运输单位提出其招聘18周岁至45周岁的大客车司机不仅是基于单位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该工作岗位的高危性、高劳动强度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因此并未构成就业歧视的抗辩。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运输单位向龙勇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龙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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