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
年终奖系除常规工资外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具备奖励激励性质。对于年终奖,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及与员工之间约定的基础上,具备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的自主决定权。
公司向员工发出的录用通知中写明目标年终奖并非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将基于目标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并结合当期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就2021年年终奖,员工当年年终考核结果为M-,其在知晓该考核结果后,提出异议申诉,均维持该考核结果。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故公司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不予发放2021年年终奖,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一节。年终奖系除常规工资外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具备奖励激励性质。对于年终奖,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及与员工之间约定的基础上,具备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的自主决定权。本案中,《录用通知书》及劳动合同中均未约定年终奖系固定发放,A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因素对年终奖进行调整。
进而,针对2021年年终奖。2021年王某的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为M-,在知晓该绩效考核结果后,王某两次申诉,A公司均维持该考核结果,即A公司已充分保障王某异议申诉权利,且绩效考核结果认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范畴。在此情形下,A公司根据王某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不予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并无不当,法院对王某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A公司向王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中写明目标年终奖并非员工最终获得的实际奖金,实际奖金将基于目标奖金,根据公司、部门和个人业绩进行浮动,并结合当期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就2021年年终奖,王某当年年终考核结果为M-,其在知晓该考核结果后,提出异议申诉,均维持该考核结果。A公司对年终奖的发放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故A公司根据王某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不予发放2021年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对王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