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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法院联合发布,“新增”3种社保争议,纠纷更多了
4/25/2025 10:09:37 AM

2025年4月9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了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详细研读,其中案例三、案例四属于社保争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此纳入典型案例,意味着以后的劳动争议将会更加高发和复杂。

案例三:

2016年6月,刘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出租车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8月20日,刘某因病死亡。经查询,刘某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4年2个月。

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与员工本人的缴费年限有关,以员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由于出租车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导致刘某遗属少领取3个月抚恤金,其中差额为36633.36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出租车公司向刘某遗属支付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差额36633.36元。

按照案例三的处理意见,此后用人单位断缴、漏交社保,因“实际缴费年限”与“应当缴费年限”的差额造成劳动者社保待遇存在差额损失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1、因断缴、漏交社保导致的养老金差额损失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应按照累计工作25年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但因为在职期间公司少缴5年社保,员工只能按照缴费20年的标准领取,根据上述案例的处理意见,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差额。

2、因断缴、漏交社保造成的失业金差额损失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员工本应可以领取24个月失业金,却因公司少缴社保只能领取18个月,根据上述案例的处理意见,员工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待遇差额。

案例四:

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某公司仅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自行承担了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代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系劳动者的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

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社会保险费损失。

通过案例四,增加了1种劳动争议,即: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费的,可要求单位返还。

以往的类似案件中,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部分法院支持用人单位返还,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例如: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第五十条:追索垫交、代交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在仲裁过程中,均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上诉后人民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诉请,人社部和最高法院将此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将直接作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受理、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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